第七章 防灾避灾绿地规划

发布时间:2016-03-11 00:00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的防灾避灾作用

城市绿地可作为居民避难行动与避难生活的安全空间。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⑴避难。公园可以作为紧急避难场所使用,其中规模较大的公园则成为救援制和恢复建设的基地。

⑵防止或减轻灾害;

⑶作为避灾救灾通道。绿化带具有牢固水土、切断火路的作用,保证了道路的畅通。

⑷消防医疗辅助;

⑸卫生防疫;

⑹重建活动的基地;

⑺物资集散。

第二十一条 池西区灾难预测分析

池西区位于吉林省东南部山区,地处长白山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成为吉林省地质灾害易发区之一。受气象与人为因素共同影响,池西区地质灾害类型以崩塌、泥石流和山体滑坡为主。

植被不发育以及人类工程活动,如森林砍伐、植被破坏等,是造成地质灾害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多种灾害的预防和避难方面,本规划着重以地质灾害的防灾避灾绿地规划为主。

第二十二条 防灾避灾绿地布局原则

第一款 综合防灾、统筹规划原则
  除了防灾公园以外,广场、体育场、操场、停车场、学校、人防工程、寺庙、空地等都可以选作避难场所。配置防灾公园应当考虑对城市多种灾害的综合防灾,配合其他各类避难场所统筹规划。 

第二款 均衡布局原则
  即就近避难原则,为了使市民在发生灾害时能够迅速到达防灾公园,防灾公园应比较均匀地分布在城区。 

第三款 通达性原则
  为使灾害发生时避难人员可以顺利抵达并进入防灾公园进行避难活动,防灾公园的布局要灵活,要利于疏散,居民到达或进入防灾公园的路线要通畅。
  第四款 可操作性原则
  防灾公园的布局要与户外开敞空间相结合、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利用作为防灾公园的场地以及连接上述场地的道路现状,划定防灾公园用地和与之配套的应急疏散通道。
  第五款 平灾结合原则
  将有一定规模的已定防灾公园建成具备两种功能的综合体:一是平时履行休闲、娱乐和健身等功能;二是配备救灾所需设施和设备,在发生地震、火灾等突发公共危机事件时能够发挥避难场所的作用。
  第六款 步行原则
  居民到防灾公园避难,采用步行300-500米半径。

第二十三条 防灾避难绿地体系规划

城市防灾防御绿地规划,应力求通过卫生隔离带、防风林等各种以防护功能为主的城市绿地的建设,形成城市的防灾绿地体系,以减少灾害的发生和提高城市的防灾能力;还应在绿化带建设的基础上,完善连接大公园、河流、农田等开敞空间的避难网络系统,着重规划好城市滨水地区的减灾绿带和市区中的一、二级避灾据点与避难通道,建立起城市的避灾体系。  

第一款 中心防灾公园
  中心防灾公园是容量较大的城市和区级公园绿地,为多个居住区的受灾市民服务,可用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医疗抢救中心、抢险救灾部队的营地、外援人员休息地等。

中心防灾公园应满足步行05-1小时之内到达的要求,服务半径2 3km 以内。场地面积一般应达到50公顷或大于50公顷。

第二款 长期避难场所
  长期避难场所用作灾害时人们较长时间避难和进行集中救援的重要场所。主要以暂时收容无法直接进入中心防灾公园的避难人员为主,以等待救援的方式,经由引导进入层级较高的中心防灾公园。避难据点均在灾区居民步行可及范围内,以步行5—10分钟内到达为宜,服务半径500m,场地面积10—50公顷之间。

第三款 紧急避难场所
  紧急避难场所是灾害发生3分钟内人员寻求紧急躲避的场所。针对这种个人自发性避难行为,指定区域内现有的开放空间为主要对象,设置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聚集区附近。在社区周边步行3分钟的距离内应该均匀设置紧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300m。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 1公顷 ,考虑至少容纳500人。

各级防灾绿地用地可以各自连成一片,也可由毗邻的多片用地构成。从防止次生灾害的角度考虑,长期避难场所宜选择短边 300m 以上,面积10公顷以上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 避难绿地

避难绿地规划是指从防灾减灾的角度合理利用公园的土地,以配置防火林带、应急避难疏散区、地下人防空间以及确保避难路线为中心,实现各个空间的防灾功能互补,有效利用公园内的各种空间资源。

第一款 一级避灾据点
  灾害发生时居民紧急避难的场所。常由散点式小型绿地和小区的公共设施组成(如小学、社区活动中心、小区公园等)。同时,必须保证其与地质危险地带和洪水淹没地带的距离在 500m 以上,并至少有两条以上避难通道连接。
  第二款 二级避灾据点
  震灾后发生的避难、救援、恢复建设等活动的基地,是灾后相当时期内避难居民的生活场所。可利用规模较大的公园、体育场馆和文化教育设施用地。
  第三款 避难通道

利用城市次干道及支路将一级、二级避灾据点连成网络,形成避灾体系。避难通道应尽量不占用城市主干道。为保证灾害发生后避难道路的通畅和避灾据点的可达性,沿路的建筑应后退道路红线510m

第四款 救灾通道
  灾害发生时城市与外界的交通联系,也是城市自身救灾的主要线路。主要救灾通道的红线两侧,应规划宽度10的绿化带,保证发生灾害时道路通畅。

第二十五条 防灾避难绿地规划  

规划以体现“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按照“邻里、社区、片区中心”的增长模式,分别对应紧急避难场所、长期避难场所、中心防灾公园,确立新型防灾避灾分布网络,最大限度满足人的生命安全与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按照这种规划模式,各级避难场所的具体分布为:

1)中心防灾公园:综合公园、植物园、郊野公园。

2)长期避难场所.:带状公园、滨河绿地。

3)紧急避难场所:社区公园、街旁绿地。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公共绿地防灾设施的具体要求

⑴避灾公园用地应平整、开阔、有水源和空旷的场地;紧邻公园不宜有高层建筑;地下没有地铁等设施。公园内部的空间形式简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避灾设施。⑵避灾绿地滞留面积按照避难时期分为紧急避难、初期避难和后期避难,其指标分别为:紧急避难用地面积,按照 1平方米 /人~ 2平方米 /人的标准。⑶初期避难用地面积,按照 3平方米 /人~ 5平方米 /人的标准。⑷后期避难用地面积,建议执行 10平方米 /人~ 12平方米 /人的标准,可以满足过渡性住房等搭建空间。⑸饮水设施可结合公园内的主题广场、花坛等设置饮水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