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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4-21 11:37
  • 来源:

长管办发〔2020〕4号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和服务,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成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是指管委会吸收外来投资的活动过程,指引进省内、省外、境外投资,不包括来自区域外的财政拨款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各类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

第四条  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全区招商引资推进会,听取招商引资项目责任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包装招商引资项目,确定招商引资项目选址、规划和用地,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随时召开招商引资项目协调会,及时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管委会商务局),负责全区招商引资的管理和综合协调,重点负责推进项目储备、项目库管理、信息汇总、招商项目信息发布、招商政策宣传和协调落实等工作。各区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全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确保招商引资项目及时落地实施。

第七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属地管理。招商引资项目落位所在经济区即为招商引资项目的责任部门。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和长白山旅游股份公司是各自招商引资项目的责任部门。

第八条  各招商引资项目责任部门统筹协调招商引资项目的包装、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节能、“七通一平”和化解法律纠纷等全面系统性的保障工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必须主动服务,严格按照上级(含管委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准或以书面形式反馈不予批准的理由。各行政执法部门积极支持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相关部门应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给予司法、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外事等方面的协助与配合。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建立管委会、各区及各部门的两级谋划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各部门要以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产业目录、优势资源等为前置条件,积极谋划和包装招商引资项目,形成各自的招商引资项目库。管委会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比选项目后,择优纳入管委会招商项目库。凡纳入管委会招商项目库的项目,均为管委会重点推介招商引资项目。财政部门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包装、策划和储备工作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条  建立招商引资专家智库。管委会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各行业和领域的相关专家成立专家智库,定期对全区招商引资项目进行项目论证。未经智库专家论证的项目不得纳入管委会招商项目库。若同一项目有两家以上投资商竞争,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策划方案进行论证评比,择优确定投资商。

第十一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发布机制。管委会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采用会议、微信公众平台、网站平台等多种渠道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  实施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制。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应会同投资商到各责任部门登记备案,作为确定项目引荐人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磋商机制。责任部门是项目洽谈主体,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形成健全完整的谈判团队方可进行磋商。责任部门主导与投资者联络、沟通和洽谈,并及时向管委会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分歧,反馈双方意见及信息。

第十四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合同)审核审查制度。责任部门与投资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初稿,并征求管委会相关领导及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报请律师团队审核把关。双方磋商至无异议后,统一提交管委会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各责任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合同)。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合同)。

第十五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台帐制度。由各责任部门统一将项目洽谈成果和承诺等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和存档,并作为推进和实施项目的依据。对有关招商引资项目的会议纪要、协议(合同)文本、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本、立项批复、环评、能评等全部文件资料报商务局备案,并自行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专班制度。管委会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管委会项目中心统一负责全程服务,从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直至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各责任部门要有固定的班子成员负责组建招商引资项目专班,全过程全流程对落地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依法依规支持项目落地,对无法推进落实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协调依法处理。各职能部门对符合向上争取扶持的招商引资项目,要积极、主动、及时协调上报材料并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实行督查、考核和问责制度。每年末由管委会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区、各部门的招商引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作为部门和班子成员奖惩和调整的重要依据。各责任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一言九鼎”,不折不扣地严格履行招商引资合同,兑现承诺的优惠政策和服务。对落实不力或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由管委会督查机构限期督办落实。对无故拖延、故意刁难、推诿扯皮等原因,导致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有关机关依职权负责消除影响,相关人员构成违法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招商引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将各区招商引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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