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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1-01-22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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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吉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物防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当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特殊形势,现就加强全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辖区内各类经营者禁止采购、销售、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已经购入的要就地封存,并第一时间联系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产品品种、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由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疾控部门进行核酸检测。各类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食品、人员核酸检测,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消除疫情风险隐患。核酸检测合格后,应当自取得核酸检测报告之日起七日内进行退货处理,并配合物流、快递企业核验退货食品的品种、数量,提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二、采购、经营、使用非进口冷链食品,应当认真索要并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肉类及其制品必须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所有证明材料必须与实际购进、经营销售的产品严格匹配。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一律不得入库,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三、即日起,辖区内所有物流、快递企业不得转运进口冷链食品,并落实好预防性消毒措施。凡向辖区外进行进口冷链食品退货处理的,须持有长白山疾控中心出具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物流、快递企业应详细记录退货品种、数量,并保留退货食品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即日起,所有车辆不得在辖区运输进口冷链食品,运输非进口冷链食品的,应当严格查验非进口冷链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等材料。

  五、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购进(含网购)进口冷链食品,不购买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购买非进口冷链食品要认真查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处理食材前要洗手,在接触冷链食品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烹饪冷链食品,要做好餐具和台面的清洁,食物煮熟煮透,确保食品安全。食用后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要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食材来源、品种及食用时间等信息。

  六、对未按要求进行防控的,行政机关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具体情形如下:(1)不执行本《公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不执行本《公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4)不执行本《公告》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提醒广大经营者和个人,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

  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口冷链食品报备联系人:

  1.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池北区)

  食品流通环节    0433-5980031

  餐饮服务环节    0433-5980032

  食品生产环节    0433-5980030

  2.池西分局(负责池西区、池南区)  0439-5100342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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