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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19 09:35 来源:
  为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推动土地一级开发,建立和完善政府土地储备库,增强政府土地供应能力, 2013 724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实施《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 《暂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自长白山管委会成立以来,一直未制定土地一级开发相关规范指导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致使土地一级开发进展缓慢、开发风险加大,严重影响到辖区内土地“招拍挂”制度的顺利推行。为了推进和规范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处理好耕地保护与城市建设的矛盾、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管委会辖区土地单位面积利用率、提升竞争力、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暂行办法》。

二、 《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辖范围内为实施土地储备而进行的土地一级开发。

三、 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主体

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土地一级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有实力的经济实体实施。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其他经济实体实施的,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后,一律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政府统一管理,实行土地统一收储、统一供应。

四、 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具体内容

为规范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暂行办法》第七条对我区土地一级开发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办理一级开发相关的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计划、规划、征地、农转用、房屋征收和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2.实施集体土地的征用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3.实施国有土地收回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4.实施地上附着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工作;5.进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6.其他一级开发工作。

五、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为明确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详细列出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内容,具体包括:1.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2.偿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3.前期准备费用;4.前期开发性支出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包括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5.土地一级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土地管护等费用;6.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一级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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