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措施

发布时间:2011-01-22 00:00


第四十条   规划实施的法制措施
加强城市规划法制建设,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逐步建立完善地方管理规章建设,强化规划的法制性,制定规划设计和管理的相应实施细则和技术规定,健全法制监督和执法机制,依法进行规划的设计和管理,保证总体规划依法实施。
加强对总体规划的宣传,增强居民的规划意识。

第四十一条 规划实施的行政管理措施
加强规划工作的行政领导和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建立规范化的规划管理审批程序。进一步充实规划管理职能部门的力量,增加必要的人员、设备和资金投入,以适应规划实施管理的发展要求。
开发长白山游客集散和有机控制的管理模式,建立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上山游客数量的有机控制以及对周边景区游客的合理组织。

第四十二条   规划实施的经济保障措施
解放思想,广筹资金,根据建设重点,采取因地制宜的开发政策,引导城市建设,根据总体规划进行土地使用功能的调整,要针对不同地段,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对于某些特殊原因引起用地性质变化的,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变性质的用地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偿后方可进行建设,否则由管委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根据总体规划,确定各规划期相应开发建设地段,实行统一建设,综合开发。实行基础设施产业经营和有偿服务,促进基础设施和建设相协调,做好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四十三条   规划实施的技术深化措施
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应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重点地段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建设计,以及专项规划,以此深化总体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利于规划管理。
制定与总体规划相配套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将总体规划具体化,确保总体规划的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