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环境保护规划

发布时间:2011-01-22 00:00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目标
大气环境发展目标:镇区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在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以内,旅游接待区要达到一级标准。
水环境发展目标:地表水控制在国家一类标准以内,城市污水排放、处理得到有效规范和治理,规划期末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8%以上。
环境噪声目标:池南区环境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居住区白天50分贝以下,晚上40分贝以下;商业区白天55分贝以下,晚上45分贝以下;旅游服务区白天40分贝以下,晚上35分贝以下。
固体废弃物目标:与池南区共同建设垃圾处理站,实现城镇垃圾排放的规范化和无害化,规划期末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第二十八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一) 大气环境
1、调整工业布局,合理利用大气环境容量。
2、严禁在城区内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生产企业。
3、从城市整体出发,采取宏观调控和综合防治措施。
4、调整工业结构、改变能源结构、实施集中供热、发展新能源、建设集中燃气设施。
5、利用植被净化大气。

(二) 水环境
1、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减少污染源。
2、合理利用自然净化能力,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调整城区排水管网系统,避免污水直排入河流;建设污水处理厂,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科学利用河流水体的自净能力,提高河流水体稀释净化能力,建设环河绿化景观带,充分发挥河流生态调节功能和休闲游憩功能。
3、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加强中水回用设施建设。
4、对远期新建水源建设水源保护区。
5、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作好防渗措施。
6、建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高城市污水管线的普及率。
7、对区域内的二道白河及碱水河进行综合整治,凸现其生态与景观功能。

(三) 声环境
1、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合理进行各类用地的布局和功能分区。规定工厂企业、建筑工地与其它区域的边界噪声值,超标限期治理;对混杂在居民区的工厂,对严重扰民的噪声源,必须治理,可分别采用隔声、吸声、减震、消声等技术措施,无法治理的要进行转产或搬迁;工厂与居民区要有一定的间隔距离,并应设置防护绿地来防噪;对混杂在工业区中的居民点,限制发展,并逐步迁出工业区;在主要噪声源四周布置防护绿地,建设绿化隔离带,按要求选择树种和绿化带宽度。
2、交通噪声污染的控制:要以技术改造、管理对策、法制对策、经济对策等手段,进行综合整治。增加限鸣、禁鸣,分流路段长度,对违规车辆处罚;禁止大型车辆和各类高噪声改装车、农用车进入城市行驶路线,特别是四轮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等;除必要(如消防、警务用车)外,机动车在城区内必须使用低音喇叭。
3、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控制:以商业网点、农贸市场、餐饮娱乐业为治理重点,结合噪声控制区建设,制定噪声防护措施;加强对生活噪声的控制和管理,室内娱乐、营业场所的声音强度不得干扰他人;取缔马路市场,统一规划市场建设;居民小区封闭管理,小区内植树、种草;避免在交通干线两侧建设住宅。
4、工业噪声的控制:应对新建工业做好选址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原有工业加强噪声污染治理,必须达到所在功能区标准,否则予以搬迁。

(四) 固体废物
1、生活垃圾整治规划:健全城区生活垃圾收集、集运、堆放、处理的管理系统和设施: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提高垃圾清运分类水平;建设垃圾处理焚烧炉,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再生;选定生活垃圾堆放场,并建设卫生防护林带;完善街道卫生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和设施建设,做好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建设卫生防护设施。
2、工业废渣整治规划:改进生产工艺,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量。
3、危险废弃物整治规划:对于医疗卫生垃圾属于医疗废物,应集中收集、焚烧和无害化处理。

(五) 生态环境
加强城区的绿化植树,提高绿化面积,绿化率不低于30%,在沟渠河道设置绿化防护带;交通要道设置噪声绿化隔离带。大力栽种本土植物的同时,引进外地植物的品种,提高植物的多样性。保护动物的多样性。